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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高温天气安排停工,期间是否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和高温津贴?

2026-05-12 08:12:01 浏览次数:0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工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问题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您的问题分析如下:

结论与建议

结论

工资支付:企业因高温天气安排停工的,属于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如提供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以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为前提。停工期间,如果劳动者未从事高温作业,则企业无需支付高温津贴;如果劳动者仍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则应支付。

行动建议

固定证据:妥善保存企业发布的停工通知、停工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沟通协商:首先与用人单位就停工期间的工资和津贴支付问题进行沟通,明确企业的支付方案。 行政投诉: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途径:若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劳动者提供高温作业的补偿,而非固定福利。在停工期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以及如何支付,取决于停工的原因和持续时间,且工资支付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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