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契税征税范围】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印花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在税务处理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来看,夫妻婚后购房、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在税务处理上需注意:
总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房产的“共同财产”性质,纳税主体和计税依据均需据此确定。